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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將於113年3月1日起配合本府「企業經營者使用市府轄管場地舉辦藝文表演及路跑活動之消保強化措施」專案

申請本所場地從事藝文表演活動者,敬請配合以下消費者保費措施:


一、申請使用本所場地從事藝文表演活動者,須於售票平台或官方網站等可認定為與消費者間訂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處,揭露履約保障或其他消費者付款保障措施及可行退費方式等相關資訊,並提供「申請使用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舉辦藝文表演活動業者資訊揭露切結書」予本所(切結書附件如下)。


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對於申請人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得作為日後不受理其申請之綜合考量。


三、第一項所稱「藝文表演活動」,指適用文化部所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活動。


四、申請使用場地者有重大消費爭議未妥善處理等紀錄,本所得審酌其違反其他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節,不予許可其使用。


五、詳情請參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https://dlacp.gov.taipei/)-「消保主題專區」-「企業經營者使用市府轄管場地舉辦藝文表演及路跑活動消保強化措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