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中正廳檔期申請獲取檔期之團隊公告如附件1。 二、本所將於今(113)年9月底前將114年中正廳檔期申請審議結果紙本公文寄予各申請單位,若屆時因故未收到公文,請主動電聯本所檔期承辦人李小姐(2381-3137#103)。三、有關獲取檔期之演出單位,依「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簽約及收費規定」,應於演出前6個月辦理簽約,逾期視同放棄;其距離演出使用日不足6個月時,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1週內辦理簽約,否則視同放棄。考量通知團隊簽約需有合理時間,取得明(1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之團隊,請於今年10月30日前辦理簽約繳費;另取得明年5月1日之後檔期者,請依規於演出前6個月辦理簽約(如取得明年5月1日檔期者,請於今年11月1日前辦理簽約繳費),若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則不經催告視同放棄檔期,並依照「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申請規定」無故取消檔期者,本所得停止受理該單位檔期申請三個月。四、請依前開規定時間將本所中正廳行政契約書(如附件2,一式三份,請以A4正反面均需用印)用印後,連同業者資訊揭露切結書(附件3)寄至本所,並繳納50%場地設施使用費與保證金匯至本所帳戶(匯款帳號如附件4),50%尾款則請於演出日(含假日)30日前繳足。 五、有關場地使用,請依契約書、申請書及「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113年場地申請辦法(含場地使用規定)」(如附件5)相關規定辦理。中正廳演出與工作人員容留總數:200人。因本所場地屬國定古蹟,辦理活動時請維持場內外秩序,注意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活動結束後請立即回復原狀。 六、本所演出之節目訊息,均會收錄於本所發行之節目手冊《中山堂藝事》,並由本所電郵相關文件(如附件6)進行邀稿,請演出單位依下列每期收件時間備妥演出節目主視覺、售票連結等資訊,以利刊登。第1期(2至4月號)收件時間:前一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第2期(5至7月號)收件時間:當年2月15日至3月1日。第3期(8至10月號)收件時間:當年5月15日至5月30日。第4期(11月至1月號)收件時間:當年8月15日至8月30日。 七、演出單位如需加強演出宣傳,亦可申請臺北市捷運站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如附件7)。
一、114年中正廳檔期申請獲取檔期之團隊公告如附件1。
二、本所將於今(113)年9月底前將114年中正廳檔期申請審議結果紙本公文寄予各申請單位,若屆時因故未收到公文,請主動電聯本所檔期承辦人李小姐(2381-3137#103)。
三、有關獲取檔期之演出單位,依「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簽約及收費規定」,應於演出前6個月辦理簽約,逾期視同放棄;其距離演出使用日不足6個月時,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1週內辦理簽約,否則視同放棄。考量通知團隊簽約需有合理時間,取得明(1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之團隊,請於今年10月30日前辦理簽約繳費;另取得明年5月1日之後檔期者,請依規於演出前6個月辦理簽約(如取得明年5月1日檔期者,請於今年11月1日前辦理簽約繳費),若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則不經催告視同放棄檔期,並依照「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申請規定」無故取消檔期者,本所得停止受理該單位檔期申請三個月。
四、請依前開規定時間將本所中正廳行政契約書(如附件2,一式三份,請以A4正反面均需用印)用印後,連同業者資訊揭露切結書(附件3)寄至本所,並繳納50%場地設施使用費與保證金匯至本所帳戶(匯款帳號如附件4),50%尾款則請於演出日(含假日)30日前繳足。
五、有關場地使用,請依契約書、申請書及「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113年場地申請辦法(含場地使用規定)」(如附件5)相關規定辦理。中正廳演出與工作人員容留總數:200人。因本所場地屬國定古蹟,辦理活動時請維持場內外秩序,注意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活動結束後請立即回復原狀。
六、本所演出之節目訊息,均會收錄於本所發行之節目手冊《中山堂藝事》,並由本所電郵相關文件(如附件6)進行邀稿,請演出單位依下列每期收件時間備妥演出節目主視覺、售票連結等資訊,以利刊登。
第1期(2至4月號)收件時間:前一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
第2期(5至7月號)收件時間:當年2月15日至3月1日。
第3期(8至10月號)收件時間:當年5月15日至5月30日。
第4期(11月至1月號)收件時間:當年8月15日至8月30日。
七、演出單位如需加強演出宣傳,亦可申請臺北市捷運站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如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