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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志工服務時應穿著整齊、著志工服,並配戴志工證,保持服裝儀容整潔。

二、 志工應依排班表準時服勤,並於服勤前、後親自簽到、簽退,不可委託他人代簽或提早簽到退。

(一)服勤時間上午班為09:20~13:20、下午班為13:10~17:10。 上、下午班應確實交接,勿自行離退。

(二)遇本所臨時分派之服務工作,應於服務時間前20分鐘到值。

三、 志工應依照排定時間、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如因故須早退或無法出勤者,應事先自行覓妥伙伴互調或代值,並向相關人員辦妥請假手續。

四、 志工每次服務結束需填寫工作日誌。

五、 志工服務請維持主動、積極、真誠、互信、親切之態度,且應注意言行舉止是否得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聚眾聊天、高聲談笑、滑手機或打瞌睡等。

(二)擅離值勤崗位,洽辦私事。

(三)安排朋友作陪,致影響勤務之執行。

(四)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六、 志工依排定班表值勤,每月服勤4小時或每年至少服勤48小時。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事先正式提出,連續3次未到本所服務,則取消志工資格。

七、 如短期內無法繼續服務,可申請暫停服勤,惟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八、 志工暫停服勤或離職應提交申請書,並繳回志工證與志工制服。

九、 志工之出勤率、值勤情形和到勤穩定性、貢獻實績皆列入年終審核之參考。

十、 本所召集之各項志工會議,志工不得無故缺席。

十一、 志工應充份了解並確實遵守本身工作內容及隨時注意志工業務最新訊息。

十二、 志工應遵守志願服務法及本所各項規定,並接受督導人員之指導。

十三、 志工應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並不得從事有損害本所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促請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所逕予除名,經本所除名者,永不再進用。

十四、 志工不得擅以本所或志工隊之名義參加所外活動,違反規定者,經查屬實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志工資格或追究之,但事前報備核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