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本所所內之遺失物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拾得遺失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凡遺失物由本所拾得次日起十五個日曆天於本所網站公告招領。遺失物認領,請先電話聯絡,所有人認領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遺失物登記簿(表)填寫相關資料,委由代理人認領時並應出具委任書,經確認資料無誤後並填具領據及切結書,本所不負判斷其是否確為所有人之責任。

3.受理時間為09:30-20:00,電話(02)23813137分機155、156



失物招領一覽表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