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館內之遺失物,依「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遺失物處理程序」予以登記管理。
2、民眾遺失物品時,可至本所服務台或大門警衛室詢問並登記。
3、凡遺失物由本所公告6個月,期滿無人認領時,依「臺北巿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臺北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4、遺失物之認領,請先電話聯絡,並於認領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認領人非遺失物品所有人,且屬貴重物品者,認領人應持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現場填具切結書,辦理遺失物領回作業。
5、受理時間:9時30分至20時,電話:02-2381-3137 分機155或156。